厘金[Contribution tax] 清代茶引制廢止后征收的一種額外商業稅。
咸豐年間,太平天國起義,湘、鄂、贛、皖、蘇等省成為主要戰區,打亂了原來引制的售運、查驗系統,國內外茶葉貿易受阻,茶稅特別是福建稅銀收不起來。咸豐三年(1853),在揚州舉辦厘捐,抽取行商的茶稅、坐商的交易稅。五年起推行到全國。
特別是福建在扼要處所設關增卡,發印照,對販茶概行征稅,所收稅款,留支本省兵餉。六年,準伊犁將軍扎拉芬泰之請,設局征稅,充伊犁兵餉。這時湘軍萬解泉也獻征厘金籌餉之策。《清史稿》載:兩江總督曾國藩于咸豐九年,在江西定章分別征收茶厘、茶捐。規定“每百斤除境內抽厘銀二錢,出境又抽一錢五分有零外,向于產茶及設立茶莊處所,勸辦茶捐,每百斤抽捐一兩四錢或一兩二錢不等”。
其他各省督撫,為籌軍餉,紛紛仿效。不久,江南、江北各地,亦多施行。但稅率多寡,各自為政。厘金的種類各省也不統一:有出產地厘金、通過地厘金、銷售地厘金,出產地厘金又分為山產稅和出山稅等等。